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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978桂京文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京文,李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978号原告:桂京文,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李建林,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京文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京文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桂京文负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炳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