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张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张道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3593号原告:张文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刚,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贵,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文君与被告张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道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欠条,声明到时不还用汽车顶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借款。张道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被告张道贵向原告张文君借款20000元,借据上载明,到期不还,以车顶款。借款时,被告张道贵名下有长城牌轿车一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半年后随要随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道贵向原告张文君借款2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道贵偿还原告张文君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