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莹与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莹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