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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莹与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莹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