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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朝贵与陈中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贵,陈中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659号原告:胡朝贵,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中正,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贵与被告陈中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朝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朝贵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