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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各闹、李盼合等与罗小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各闹,李盼合,李建德,李广云,赵大东,李铁成,李仓周,李连坡,李士洋,李树功,李广田,葛开学,李铁庄,赵同榜,罗小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124号原告:李各闹,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盼合,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德,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广云,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大东,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铁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仓周,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连坡,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士洋,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树功,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广田,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开学,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铁庄,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同榜,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河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小号,男,30岁,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李各闹、李盼合、李建德、李广云、赵大东、李铁成、李仓周、李连坡、李士洋、李树功、李广田、葛开学、李铁庄、赵同榜诉被告罗小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各闹、李盼合、李建德、李广云、赵大东、李铁成、李仓周、李连坡、李士洋、李树功、李广田、葛开学、李铁庄、赵同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811.2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各闹、李盼合、李建德、李广云、赵大东、李铁成、李仓周、李连坡、李士洋、李树功、李广田、葛开学、李铁庄、赵同榜诉被告罗小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送达被告应诉。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罗小号送达,快递被退回称收件人电话不通、无法投递。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能送达被告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各闹、李盼合、李建德、李广云、赵大东、李铁成、李仓周、李连坡、李士洋、李树功、李广田、葛开学、李铁庄、赵同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馈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