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桑炜、韩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桑炜,韩琳,张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负责人刘小鹏。被执行人桑炜。被执行人韩琳。被执行人张军辉。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桑炜、韩琳、张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7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西雁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桑炜、韩琳、张军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7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西雁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桑炜、韩琳、张军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桑炜名下位于西安市子午大道与南三环交汇处汇林新城D区号3-22003号房屋予以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0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