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国均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均,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69号原告:邓国均,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邓国均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邓国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国均负担。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