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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杜操与吴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操,吴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596号原告:杜操,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宝明,男,1962年3月7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杜操与被告吴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杜操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