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茂科与赵成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科,赵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科,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成群,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茂科与被执行人赵成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成群应给付李茂科担保债权65500元、执行费88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917元。2017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4000元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