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浩、姜文清、郑晓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郑浩,姜文清,郑晓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浩,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姜文清,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郑晓洲,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浩、姜文清、郑晓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