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瑞昌、薛士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昌,薛士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马瑞昌,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薛士卿,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马瑞昌与薛士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士卿名下的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