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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忠利与被执行人孙芳红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利,孙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闫忠利,住东辽县。被执行人孙芳红,52岁,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闫忠利与被执行人孙芳红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4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