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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月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月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14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宋凤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月英,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