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士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士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7639号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莉丽,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士峰,男。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士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华宇凤凰城小区业主,于2009年11月19日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华宇凤凰城小区16楼3单元603户房屋。2012年5月27日,被告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其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根据欠款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滞纳金。2013年12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业主地下车库管理使用档案》,由其向被告提供相应物业服务,被告应根据《华宇凤凰城地下车库停车服务协议》中的停车价格与收费办法,每月支付停车管理费150元,如未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停车管理费的,其有权要求被告补交欠款并取消被告的停车资格。上述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未按时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费、电梯费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停车管理费,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54.28元、生活垃圾费108元、电梯费504元、违约滞纳金5292元,合计8558.28元;2、被告向其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停车管理费(19个月)28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士峰于2017年6月29日之前给付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654.28元、生活垃圾费108元、电梯费504元,合计3266.28元;二、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2.5元,剩余42.5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