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权某,男,汉族,1980年0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等查询未果,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权某在外打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