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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松与被执行人陈志刚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松,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松,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松与被执行人陈志刚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3)巴民督字第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