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松与被执行人陈志刚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松,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松,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松与被执行人陈志刚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3)巴民督字第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