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连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芳,连振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02号原告:郭淑芳,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北京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振河,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淑芳与被告连振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郭淑芳承担。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