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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连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芳,连振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02号原告:郭淑芳,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北京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振河,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淑芳与被告连振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郭淑芳承担。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