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建庆、黄国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庆,黄国芬,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建庆,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黄国芬,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高建庆,男,系黄国芬丈夫。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0087074Y。法定代表人:吴爱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庆、黄国芬与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