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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军杰与王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杰,王郭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7123号原告:方军杰,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王郭栋,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方军杰与被告王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军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郭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军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王郭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郭栋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郭栋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王郭栋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郭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军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郭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碧婵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