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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390号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正安大道文昌社区七小区七鑫未来世界一期二组团B4栋一层。法定代表人:贾水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姚胜,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