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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与方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宪,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吴均秀,女,生于1965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谭凤兰,女,生于1991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周睿熙,男,生于2008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周瑾熙,男,生于2010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理人:谭凤兰,系周瑾熙之母。被执行人:方建,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与被执行人方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方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支付赔偿款93985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10元。但被执行人方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方建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方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忠宪、吴均秀、谭凤兰、周睿熙、周瑾熙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