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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梅花、张先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梅花,张先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2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梅花,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文盲,暂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先沛,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暂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梅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张先沛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浙011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梅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先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梅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梅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梅花容留、介绍卖淫,被告人张先沛容留卖淫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徐梅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梅花撤回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