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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孝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孝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孝飞,男,生于1990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孝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内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广元市朝天区小中坝的“广元市朝天区鑫地源·财富港1#、2#楼内外乳胶漆工程”采用大包干、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既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当事人任何一方为此提起的诉讼,均属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都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