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卫星与郝宁宁、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星,郝宁宁,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41号原告:曹卫星,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郝宁宁,女,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兵,男,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卫星诉被告郝宁宁、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郝宁宁、张兵,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郝宁宁、张兵的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卫星对被告郝宁宁、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贾海山。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