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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卫星与郝宁宁、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星,郝宁宁,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41号原告:曹卫星,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郝宁宁,女,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兵,男,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卫星诉被告郝宁宁、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郝宁宁、张兵,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郝宁宁、张兵的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卫星对被告郝宁宁、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贾海山。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