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法执字第217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斌申请执行刘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刘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17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东胜区纪检委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奋清,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东胜区人,中国农业银行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217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奋清所有的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奋清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竞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