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晓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楠,眉山市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楠,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系上诉人之夫),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全意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白平,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楠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晓楠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晓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晓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洪斌审判员  倪玉君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