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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670朱素梅与张巧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梅,张巧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670号原告:朱素梅,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巧平,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骥,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素梅与被告张巧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素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素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素梅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