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金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金泉,史玉花,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执行人:张金泉,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史玉花,女,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史玉花在招商银行天津新港支行的账户(账号:62×××22)存款276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