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爱丽与李凤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丽,李凤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62号原告林爱丽,女。被告李凤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林爱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昝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