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继光与潘福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光,潘福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25号原告:李继光,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霍瑞山,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福栓,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委托代理人:潘福田,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原告李继光与被告潘福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继光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