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楠,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代理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楠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楠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潦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陆营镇桂英段,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面包车尾随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楠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乙醇含量为241.32mg/100ml。经认定,赵楠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楠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潦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陆营镇桂英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面包车尾随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楠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乙醇含量为241.3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楠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赵楠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赵某车辆损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赔偿金共计26200元,同日被害人赵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赵楠的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赵楠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赵楠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未检索出被告人赵楠有违法犯罪记录。(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25日20时55分许,在南阳市卫校医院提取赵楠血液的情况。(4)110接警登记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将被告人赵楠带走抽血化验并进行询问。(5)驾驶人员机动车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赵楠有C1驾驶证,豫R×××××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属赵楠所有。(6)收据及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赵楠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赵某车辆损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赔偿金共计26200元,同日被害人赵某出具了谅解书。(7)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宛公交认字(2016)第FA3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楠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那天晚上大约10点多钟,我按照领导安排开着陆营镇政府的豫R×××××号面包车沿潦英路看看沿路有没有乱堆垃圾的,当时车是自北向南驾驶,车速大概有40多公里/小时,正开着“咚”的一声巨响,感觉车被什么东西猛的撞了一下,我一下子就晕了过去,等我再醒过来的时候,我们镇政府的余某正把我从驾驶室里往外拉。拉出来后我看到我的车后部被严重撞坏了,车头朝南骑着沟边,我的车南边不远有一辆白颜色的车头朝北停着,车头部毁坏严重,车后半部在沟上悬着。这辆白车上有人在喊着:“帮个忙吧,把我弄下去”。余某这时候又跑过去把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人从这辆车的驾驶室里拉了下来。后来派出所的的先到达现场,过了一会事故大队的也到了现场,再后来我和那辆白车驾驶室上下来的人一起在卫校医院被抽了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2日晚自己驾车行驶期间被赵楠驾驶的车辆追尾过程。3、证人余某的证言:……那天晚上我按照领导安排沿龙凤路看卫生环境情况,我是先沿龙凤路看的,看完后我又坐别人车到的潦英路,我知道一会赵某也要开车到这里。那会大概晚上十点多钟,我正脸朝南,突然听到身后“咚”的一声巨响,我回头一看,看见北边路上车灯乱晃,感觉出车祸了。我就赶紧赶了过去,到了现场后就看见一辆白颜色的车在路西沟边头朝北停着,半个车身都在沟里,车头损毁严重。在这个车北边不远处陆营镇政府的豫R×××××号面包车头朝南在沟边也是半个车身在沟边斜着,车后部严重损毁,司机赵某在驾驶室头低着坐着。我喊了一声:“小赵”,他“嗯”了一声,我就赶紧把他从驾驶室拉了出来让他坐在地上,我问小赵咋回事,他说好像是被追尾了。我听见车“呲、呲”响就赶紧把小赵搀到离车远的地方,这时候我听见那辆白车上有人喊着:“兄弟,帮帮忙给我弄下去”。我就赶紧到了白车跟前从驾驶座拉下来一个穿白短袖的年轻人,我问他咋样,他说没事。后来我就在现场打了110、120,陆营派出所的先到了现场,再后来120也过来了,接着事故大队也到了现场。赵某先被120拉走了,后来那个白车驾驶室上的年轻人也被事故大队带走了,等双方车辆被拖走后我才离开的现场。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晚赵楠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及被抓获经过。4、被告人赵楠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22日晚,我和妹夫朱海昌等朋友在南阳市车站路与雪枫交叉口东南角一饭店吃晚饭,吃饭的中间我们五个人共喝有十几瓶啤酒,我大概喝了有三四瓶青岛啤酒。大概十点多一点散了场,我开着我的豫R×××××号车沿南邓公路送我妹夫回家,我给他送到王村后,又一个人开着车沿潦英路回英庄,车开到潦英路桂营附近时前面一辆面包车往左打了一下方向,我刹车不及一下子撞到了那辆车后面,我的车直接撞的调了个头差点翻沟里。当时我就晕了过去,再后来我就被交警带到了医院,我和对方司机一起抽了血。被告人赵楠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2日晚其饮酒及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5、鉴定意见书: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6】0166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赵楠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1.3mg/100ml。证实被告人赵楠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楠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楠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咪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