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小玲、高小栋与刘力廷、武永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玲,高小栋,刘力廷,武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玲,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井陉县,。申请执行人高小栋,男,1998年12月1日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刘力廷,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井陉县,。被执行人武永军,男,1971年3月25日生,井陉县,。高小玲、高小栋申请刘力廷、武永军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4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意向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