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兰新刚与祁孝明、周常刚、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新刚,祁孝明,周常刚,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69号之一原告:兰新刚,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八道湾。委托代理人:赵继业,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婷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孝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周常刚,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罗秀钧,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权漫,女,四川阿尔文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兰新刚与被告祁孝明、周常刚、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阿尔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海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