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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某、幺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55号申请人申某,女,汉族,1935年7月20日,执元氏县苏阳乡。被执行人幺某,男,汉族,1961你那6月8日,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申某与幺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幺某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