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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叶与被告张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叶,张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55号原告:王秋叶,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老年病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秋叶与被告张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秋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叶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秋叶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越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