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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守国与葛水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守国,葛水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003号原告:霍守国,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葛水兴,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守国诉被告葛水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霍守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收到葛水兴给付的17000元,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撤回对葛水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霍守国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陆 丹书 记 员 史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