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水松、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松,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松,男,1957年10月3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162号。负责人:朱永宏。本院立案执行刘水松申请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水松案款10230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