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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达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达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92民特4号申请人:李达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申请人李达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玉,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葛洲坝三中学生,户籍地湖北省××西陵区××号,原住湖北省××西陵区××号,系申请人李达军的妹妹。李玉于199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达军申请宣告李玉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玉于199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十四年,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期间一年也已届满,李玉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