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赵春影、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赵春影,孙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春影,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哲,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刘春生申请执行赵春影、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