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73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女,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刘某,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胡某诉被告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