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继胜与曾利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胜,曾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赵继胜,男。被执行人:曾利民,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继胜与被执行人曾利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湘3124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继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执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