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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螺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存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螺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螺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舟山市定海盐仓街道跃进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朱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存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螺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存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87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存良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存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201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