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维露、王正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维露,王正德,郑德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露(曾用名刘维录),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德,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审第三人:郑德斌,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刘维露与被上诉人王正德、原审第三人郑德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就刘维露是否向王正德支付了租金、刘维露何时搬离案涉房屋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维露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王果审判员 赵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