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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雷雪峰申请雷子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雪峰,雷子阳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特3号申请人雷雪峰,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东风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雷子阳,男,193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东风商用车材料采购部离休干部,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雷雪峰要求宣告雷子阳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雷雪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宣告雷子阳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雷雪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雪峰撤回宣告雷子阳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