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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704姚兵兵与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兵兵,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704号申请执行人姚兵兵,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1-805。法定代表人徐育红。原告姚兵兵与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兵兵违约金73829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姚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笔迹鉴定费8500元,合计19260元,由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姚兵兵。原告姚兵兵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兵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7552.80元,申请执行费9976元。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震泽支行的账户银行存款767528.82元,中国建设银行认为该款系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账户,不能扣划,故提出了执行异议,上述款项目前尚不能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倪晓红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