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小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671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保,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人,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超、卫亚旗、被告人徐小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徐小保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覃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沁阳市沁园办事处门前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徐小保没有配合,民警遂将徐小保带至交警大队并对其呼气酒精测试,徐小保的酒精浓度为133.6mg/100ml。经鉴定,徐小保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2.74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徐小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证明、沁阳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音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小保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徐小保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徐小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小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小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