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都建云过失致人死亡、侮辱尸体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都建云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50号罪犯都建云,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泽州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封刑初第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都建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593.77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1月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都建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都建云在新乡市天圣源铸造公司打工期间,负责开铲车往烧结堆内添料。2012年1月29日晚8时许,都建云驾铲车添料,由于烧结有烟、没有看清吴某某的位置,将指挥烧结的吴某某轧死。都建云发现后,趁无人之际将吴某某的尸体铲入烧结堆里焚烧,并用烧结料掩埋。罪犯都建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都建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都建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都建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