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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萨仁格日乐与汪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格日乐,汪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37号原告:萨仁格日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汪海庆,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萨仁格日乐与被告汪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萨仁格日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仁格日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衣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