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康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629号被执行人杨康,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康盗窃罪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1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杨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执行人杨建国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康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