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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法定代表人刘绍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乐、延程程,系该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荟景新园*幢***号。法定代表人薛发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榆人防费字【2016】第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榆人防费字【2016】第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金沙路东、榆麻路南修建的汇金·学府苑项目未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事宜,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247.4平方米而未修建。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陕西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榆人防费字【2016】第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核定被执行人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2474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能自动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征收决定书已生效。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247400元。本院认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征收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榆人防费字【2016】第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